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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广西视窗4月29日电 4月23日,一起请求医院赔偿110多万元的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在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法院一审判决平南县人民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各项经济损失90余万元。
今年18岁的小陈是平南县人。1998年7月15日,陈因颈部有一肿物而到平南县人民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先天性甲状舌管囊肿”。小陈入院治疗后,医院于第二日对其施行了甲状腺摘除手术。小陈出院后不久,即出现面部浮肿、怕寒、乏力、肢冷等症状。后到广西医科大学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原发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永久性)”,必须终身服用药物替代治疗。经平南县、贵港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均为因为医院误诊而造成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的医学鉴定也认定医院有过错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医院在施行手术前,没有进行必要的检查,也没有会诊,造成诊断错误,最终导致误切了小陈的甲状腺组织。因此,医院应承担医疗过错责任。由于小陈仍需继续治疗52年零8个月即632个月,需药费185808元(每月294元),检查化验费515712元(每月一次816元),加上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医院应赔偿945806.30元。(穆 文) (据广西政法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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