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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广西视窗4月23日讯(黄世钊 兰玉秀)广西出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收费试行标准,从本月中旬开始试行。从此律师服务收费有章可循。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司法厅决定,这一收费标准将试行两年,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
广西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涉及4大类。在代理民事、行政案件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计件收费,按每件500至8000元计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的额的比例费率收费,除收每件500元的基本手续费外,另按下列费率分段累计收取律师服务费:争议标的1万元以下的,费率为6%;争议标的为10001元至20万元部分,费率为3.5%;200001元至50万元部分,费率为2.5%;500001元至100万元部分,费率为1.6%;1000001元以上的,费率为0.8%。代理经济纠纷案件按上列标准收费,肖像权、著作权、名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案件,也可按上列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在刑事案件方面,凡担任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的律师或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及被害人的代理人的,每个阶段收费标准为2000至6000元;受托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审判阶段被害人的代理人以及自诉案件自诉人或反诉人的代理人,可与委托人协商选择计件或计时收费,计件收费以案件一审的级别管辖为标准收费,基层法院一审的案件,每件2000至15000元,中级法院一审的案件,每件5000至35000元,高级法院一审的案件,每件1万至5万元,最高法院一审的案件,每件3万至15万元,而计时收费则按每小时150至600元计费。
(据广西政法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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