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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3月1日起,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暂缓办理营业执照,但办照的多项费用可以免交。2月18日,自治区工商局举行的宣传贯彻《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新闻发布会中有这样的明确规定。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是否可以先行试业而不办理营业执照?新办法中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的,工商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
根据规定,下岗失业人员(需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在办照收费时有多项优惠政策。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以及桑拿、按摩、网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工商部门在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等业务中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签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全部免收。
除此之外,以下收费项目也全部免收:1、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工本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3、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4、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签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5、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6、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
按照规定,这些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作者:刘日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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