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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1月05日10:12

青海省省级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全面启动
四十多万参保职工将获得病有所医保障

 

    记者从1月4日召开的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动员大会上获悉:我省省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驻青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正式启动,参保职工将达40多万。这标志着青海省省级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已由试点、局部进入全面运行阶段。

    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青海省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明确指出: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是省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驻省企事业单位所有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不包括海西州)。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省级缴费有两种政策:用人单位缴费率为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或10%),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按退休人员的人数缴纳一次性的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为社会平均工资的30%。关于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帐户的建立和支付范围,《实施细则》提出,个人帐户的总体比例是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用于支付本人一般门诊的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费用,对某些特殊病种的门诊费用也可在统筹基金部分报销。

    在1月4日的动员大会上,副省长白玛希望社会各界提高对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和主要政策,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大会还公布了18家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4家定点零售药店。  

作者:文宁

稿源:【青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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