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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五黎铁合金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与你公司、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终结,本院作出的(2002)青民初字第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公司与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已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由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又无指定他人代收,故无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八十四条及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向申请人偿还862万元及利息2388400.9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1705元,申请执行费6540元及实际执行费用。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届时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2002年8月21日
稿源:【青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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