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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泛听取民意选准用好干部
《青海省干部考察预告制试行办法》颁布实行

2002年8月12日11:00

    

    本报讯 近日,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印发《青海省干部考察预告制试行办法》,通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完善干部考察制度,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全面、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根据《关于贯彻〈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意见》(青办发[2000]67号)的要求,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提拔担任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领导职务,可不实行考察预告。

    第三条考察预告内容主要包括考察任务、考察时间、考察对象姓名和现任职务等基本情况,考察组成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举报电话。

    第四条考察预告可视不同情况,采用张贴公告、书面通知预告、开会预告和新闻媒体预告等形式。考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一般应通过新闻媒体在考察对象任职所在地进行预告;考察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和中层领导干部一般采用张贴公告等形式在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单位)或系统内进行预告。考察预告期限一般为3至5天。

    第五条考察预告的基本程序是:制定预告书、发布预告、受理群众反映和举报、调查核实、及时反馈。

    第六条在考察预告及考察工作期间,任何个人和单位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署名向考察组或干部监督机构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或对考察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考察组要充分重视并在考察中认真调查核实。对来访反映和署名举报的,考察组应在了解情况后向反映者作出反馈。考察对象要正确对待考察预告,主动配合考察组核实有关情况,不得对考察组了解情况设置障碍,更不允许对反映情况的群众打击报复。考察组要严格遵守干部工作纪律,做好保密工作,自觉接受群众对考察工作的监督。

    第八条本办法由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稿源:【青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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