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保护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保险公司和营销人员在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过程中发生误导行为,现就保险消费者在购买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中有关注意事项公告如下: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基本作用是保险保障,即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时,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同传统寿险产品一样,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有一定的储蓄性;但与传统寿险产品不同的是投保人获得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为使保险消费者充分了解新型产品的特性及其风险,中国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及其营销人员在销售人身保险产品时,向客户出具经中国保监会备案,用非专业语言表达的产品说明书,保险消费者在购买前,一定要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详细了解产品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犹豫期、退保扣除手续费等事项,理解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消费者应明确了解该产品哪些利益是保险公司保证的,哪些项目是不保证的,哪些是根据保险公司未来的经营情况的好坏确定的,并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
同时,为规范保险公司营销人员的销售行为,严格执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从2002年8月1日起,中国保监会西宁特派员办事处要求所有从事保险营销的人员必须持有两证方可销售保险产品,并在展业过程中主动向投保人出示两证,一是必须持有由其所代理的保险公司核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二是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坚决不允许不具有两证的营销人员进行保险产品的销售,敬请广大消费者予以监督和举报。
举报电话:(0971)8586202
(0971)8586052
特此公告
稿源:【青海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