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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印发《中共青海省委关于省委管理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通知各地遵照执行。《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完善干部任前公示制度,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省委管理的新提任的厅(州)级领导干部。国家安全、机要等特殊部门职位人选可不进行公示。
第三条 公示的主要内容为: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学历、政治面貌、现任职务等。
第四条 任命厅(州)级领导干部原则上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示。其中,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门代管单位的厅级领导干部和部门内设机构的厅级领导干部可在部门(单位)或系统内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10天。
第五条 公示的基本程序是:发布公告、受理群众反映举报、调查核实、反馈、决定任用。
第六条 公示期间,任何个人和单位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形式,署名向指定的干部监督机构反映被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或对公示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调查核实。对来访反映和署名举报的要反馈调查了解情况。对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干部群众无不良反映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任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稿源:【青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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