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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颁布《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2002年2月27日08:28

    

    经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02年1月11日通过,《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条件》规定,凡持有《青海省高龄老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可以免费进入公园、旅游景点、博物馆、纪念馆等场所;交通运输部门为老年人乘车、乘船、乘机提供方便;各级医疗机构要为老年人就诊提供方便,有条件的应当开设老年门诊和家庭病床,开展为老年人巡回医疗和义诊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减免老年人的合作医疗费;乡镇以上城市在规划和建设居民小区、市政工程及公共场所时,要设置方便老年人生活及活动的配套设施;对于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诉,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上门调查处理。对因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或者违法,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西海都市报》 

作者:李书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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