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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10月14日电 10月10日,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青海省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的通知,对青海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作出了调整。
据悉,此次调整对象包括参加青海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200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新标准全省统一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调整标准为:
一、198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工龄满30年及3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工龄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8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工龄满30年及3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工龄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的调整标准为:1.原国家劳动人事部《关于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80元。2.新中国成立初期参加工作的退休干部,198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1986年1月1日后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三、军队转业干部,198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1986年1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1994年1月1日后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4.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198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1986年1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1994年1月1日后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5.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65元。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今年10月底前,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全部发到退休人员手中。 据《西海都市报》报道 (作者:何敏)
稿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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