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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11月02日17:32

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盟市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贯彻《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根据劳动部新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重新印发我区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分为理论考试收费和实践操作考核收费两部分,理论考试(不分工种)收费标准为每人60元;实践操作考核(按工种级次分类)收费标准(见附件一)。在同类工种级次范围内,自治区劳动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用料价格变化情况,对实践操作考核部分收费标准可做上下10%内的浮动。

    二、上述收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过程所需全部费用。各职业技能鉴定单位不得重复鉴定重复收费。

    三、技术工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分类(见附件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启动新职业、新工种,可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工种类别后,执行相应分类工种(专业)的收费标准。

      四、职业技能鉴定费的收费单位为自治区劳动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站、所。

    五、各职业技能鉴定单位,要严格执行鉴定收费标准,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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