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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发生一起人为堵塞交通事件,几十辆自行车将市区的两条主干道堵死。在好话说尽、道理讲透仍无济于事的情况下,为了疏导交通,该市一名交警当众向堵路者下跪并忍受侮辱长达10分钟。堵路者觉得难为了这位交警,才自行散去。一些人对交警的下跪行为大加赞赏,认为这是对“人民”的下跪,东河区政府一位负责人还赞扬这位交警“有如此高的素质和觉悟”;还有的意见则认为,这种行为损害了政府和国家公务员的尊严,不值得提倡。这位交警则在事后表示:当时没多想,“跪在人民面前,就算是跪给我的父母,不算什么。”(详见《内蒙古晨报》6月12日、13日连续报道)
笔者注意到,公众在讨论该事件时,大多关注“下跪行为是否合适、是否有价值”的问题,且正反双方都有自己足够的道理,也许,这个问题本身如同“先有蛋还是先有鸡”的问题一样,没有最后的答案。但跳出事件我们就会发现,“交警下跪”反映了政府权威的极度弱化甚至缺失。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聚众堵塞交通要道的行为,不管行为人多有道理,也不管行为的动机是否正当,都是违法行为。即便违法者人数众多,也不能改变其违法的性质。按照我国“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显然应当通过适当的强制力量处置违法行为。在这种特定的情况下,如果以“法不责众”的心理对待违法的行为,就会纵容违法现象。
交警在值勤的时候,头戴国徽,身穿警服,代表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显然,对于交通堵塞的现象,他有疏导的义务,对于交通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如故意堵塞交通),他同样应当依职权处置。
自觉遵守交通管理法规,维护公共秩序是公民的宪法性义务。一个守法的公民,基于对法律的敬畏和对行政执法机关合法管理行为的服从,不仅不会故意堵塞交通,而且还能协助行政机关维护交通秩序。
但下跪事件恰恰违背了上述基本社会规则——交警本来可以借助行政权威制止甚至处罚违法堵塞交通的人,但现实却是违法者气焰嚣张,直到管理者牺牲个人尊严。
我们,当众下跪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不情愿的事情。对于违法行为,交警自然有权处罚违法者,这样做本来既有效又不失威性。但交警为什么不以合法的强制力量制止堵塞行为而选择牺牲个人尊严的方式呢?因为行政机关的权威已经不产生作用,或者说在违法者眼里已经荡然无存。从表面上看,交警下跪损害的是其个人的尊严,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正是由于交警所代表的执法机关——也就是政府——的权威完全失去了效应,才导致交警万般无奈中的下跪。在“下跪事件”中,违法者的散去不是因为对法律和政府的敬畏,而是对交警个人的怜悯。如果说上述事件仅仅是个别的特例,还不足以说明政府权威的丧失,因为它可能是个别人的胆大妄为、目无法律之举。但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现象已经不止一次发生。比如,税务官员需要借助亲情和友情才能让纳税户缴纳应缴的税款、行政长官面对久聚不散的上访围攻人员,需要“以个人的名义请求”他们离开……这种现象足以表明,我国的行政机关在履行自己的职权时,能让公众服从的不是依靠行政机关的法定权力和权威,而是依靠公务员个人的因素,这不只是政府的尴尬,更是一种危险的预兆。
“下跪事件”折射出的深层次原因有很多方面,除了公认的机构臃肿、效率低下、人员腐败等因素外,下列问题也必须引起有关机构的高度重视。
首先是行政机关的权力构架必须作适当的调整。经过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很多行政机关的设置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现代管理工作的需要,人浮于事、的现状,势必削弱政府的权威。
其次,在改革的过程,我们一味强调政府的服务意识,不自觉地淡化政府的法定权威,导致了社会的误解,以为政府就是“仆人”,由此导致少数公民无视法律和政府,极端追求个人利益的思维。另外,“人民”概念需要明确,在上述事件中,赞同公务员下跪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向“人民”下跪没什么不对。事实上,当一个群体违法的时候,绝对不能因为他们是“人民”就可以放任,这是对“人民”的庸俗化理解。因此,在提倡政府服务意识的同时,必须加大力度打击违法行为,以强化公民的守法意识,保证政令畅通。
第三,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应急机制。堵塞交通等群体性事件,不是一个公务员能够解决的。强令一个公务员解决他不可能解决的事情,不仅是对公务员的不尊重,也是对社会的不负责,最终影响的政府的权威。
(网友:陈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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