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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保规定收费标准

2003年4月14日09:33

    

    为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管理,统一规范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诊疗项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首次制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及标准》(以下简称《支付范围及标准》)。该《支付范围及标准》对参保人员看病的挂号费、诊疗费、救护车费、取暖费、体检费都有了明确的规定,执行时间从5月1日开始。

    在首次下发的《支付范围及标准》中写到,普通门诊挂号每人次0.50元,急诊挂号每人次1.00元,假日门诊挂号每人次1.00元;诊疗费三级医院每人次4.00元,二级医院每人次3.00元,一级医院每人次2.50元。救护车费救护车按往返全程计算车公里,心脏复苏抢救车每公里3.50元,随车出诊费40元;进口救护车每公里2.50元,随车出诊费20元,国产救护车每公里2.00元,随车出诊费10元。

    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同志介绍,《支付范围及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对本市参保人员实施的医疗服务项目。 (记者 李海霞) 

稿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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