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下放 鼓励类项目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行审批
二OOO年三月二十八日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日前,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就扩大部分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发出通知。
通知规定,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7年修订版)鼓励类项目中,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省一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行审批。此类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按项目性质抄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备案。通知说,两部门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据了解,对于鼓励类中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允许类、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仍按现行审批程序审批。
为便于操作,通知还对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作出明确界定,这些项目是:
——需要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家政策银行贷款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承担并享受国家贴息支持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贷款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运用上述投资和主权外债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与外商进行的合资、合作项目;
——关系国计民生和生产力布局的外商投资项目,这其中包括基础设施项目、重要工业项目、电子设备及通讯项目、航空航天项目、矿业项目;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地需要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林业用地项目,以及大量消耗淡水资源和对淡水资源可能产生破坏和污染的项目;
——需要国家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的项目;
——国家新引进的外商投资方式和新开放领域的试点项目。
通知强调,为防止出现新的重复建设,各地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情况,切实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强化项目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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