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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养老保险新规定

2003年4月02日09:52

    

     本报讯(记者李燕)日前,我区出台《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明确了相关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及结算管理办法,从而为我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人员合理流动铺设了一条绿色通道。

    《通知》规定,辞职、辞退、解聘、离职或调离原单位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不含劳动合同制干部、工人)离开原单位后,调入企业及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要为其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离开原单位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继续参保缴费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通知》规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原干部、固定工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持辞职、辞退、解聘证明或调动手续,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本人按上述办法结算补贴,并做好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按照新的规定,企业参保职工考录为公务员或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及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干部)工人考录为公务员的,从当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或退休政策。  新闻来源:宁夏网★宁夏日报综合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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