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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幼儿园“6·5”火灾案终审判决

2002年9月05日15:20

    

    9月2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西广播电视少儿艺术幼儿园“6·5”火灾事故中的责任人作出终审判决,以失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慧珍、吴枝英有期徒刑三年和五年;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判处被告人倪恿琛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刘越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1年6月4日21时许,担任江西广播电视少儿艺术幼儿园小六班班主任的杨慧珍下班前在小六班寝室里点燃了三盘蚊香用于驱蚊。临走时,杨将点蚊香之事告诉了当晚值班的保育员吴枝英。23时许,担任当天总值班的广电幼儿园保教主任的倪恿琛到小六班巡查,就蚊香是否会影响儿童的健康进行了询问,但未对放置在过道上的蚊香作出处理。之后,吴枝英单独值班。23时30分许,吴枝英离开了寝室,约45分钟未到寝室查看。在此期间,蚊香将搭落在床沿边的棉被引燃,引发火灾,致使小六班寝室内寄宿的17名幼儿有13人在火灾中死亡。 

    “6·5”火灾事故发生后,西湖区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对嫌疑人提起公诉。今年5月9日,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案件上诉至南昌市中院。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据法律,遂作出上述二审判决,考虑到广电幼儿园园长、法人代表刘越南在该案中的具体情节,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稿源:大江网

作者:胡萍 杨小宁 钟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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