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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12月22日10:26

辽宁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关于受理省内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申请的公告

 

    为规范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维护互联网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辽宁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联合下发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授权,即日起开始受理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资格申请。

    凡符合《暂行规定》要求的互联网站可在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网站——“中国辽宁”(www.ln.com.cn)上进行在线申请,填写交递有关材料。在收到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的电子邮件通知或电话通知后再来省政府新闻办领取并填写申请表格然后向省政府新闻办递交书面申请材料。

    新闻单位网站申请时,应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1. 建立新闻网站申请书;

    2.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表》(一式四份);

    3. 依法成立网站的证明文件;

    4. 申请单位合法资格证明复印件(如报刊登记证或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等),加盖本单位公章;

    5. 新闻业务负责人资质证明及个人简历;

    6. 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申请时,应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1. 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书;

    2.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表》(一式四份);

    3. 依法成立网站的证明文件;

    4. 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主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5. 新闻业务负责人资质证明及个人简历;

    6. 与省级以上新闻单位签订的转载新闻的协议书;

    7. 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具体事宜,可通过拨打电话:024—23128462与辽宁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联系。

    在《暂行规定》施行前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已经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网站,应当在《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办理相应手续。

稿源:【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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