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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过错赔偿”离婚案 花心丈夫“一无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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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过错赔偿”离婚案 花心丈夫“一无所有”

2001年11月28日08:21

    

    新华社沈阳11月27日电(陈光明 王兰)新婚姻法实施以来,鞍山首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案”于日前在鞍山市铁西区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苏某与被告芦某离婚,两个子女归原告抚养,共同财产全部归原告所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同时被告给原告补偿经济损失2万元。

    原告苏某与被告芦某于1975年登记结婚,婚后,苏某便发现丈夫有外遇,经常夜不归宿,挣钱也不交家。婚后20年间,芦某曾多次到法院起诉离婚,但苏某考虑两个孩子年幼,一直没有同意。芦某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不但对妻子和子女不尽义务,还先后与5个女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打骂妻子,致使双方的感情越来越紧张。

    2000年10月,原告苏某在忍受了20多年的感情虐待后,终于到法庭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因法院调解和亲朋好友的规劝,丈夫芦某也表示悔改而撤诉。不久苏某发现,丈夫的恶习没改,苏某对丈夫彻底失去了信心。

    苏某起诉与丈夫离婚时,恰逢新婚姻法刚刚颁布。苏某拿起法律武器,不但要求法院判处与丈夫离婚,而且孩子的抚养权、家庭财产和三室公有住房全部归她所有,并要求丈夫补偿她多年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

    鞍山市铁西人民法院审理时认为,根据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法院支持了原告苏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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