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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2月04日12:36

京外生源毕业生留京就业的政策规定

 

    京外生源毕业生留京必须具备两个指标:

    一是学校留京指标,由北京市教委实行统一控制,下达给各学校,学校按学生的综合测评排名择优分配;

    二是用人单位进京指标,中央部委单位的外地生进京指标由人事部批准,北京市市属单位外地生进京指标由北京市人事局批准。

    今年北京市人事局对市属单位接收外地生源毕业生具体政策作出四项调整:

    1.对我市各用人单位接收非北京生源毕业研究生和获得省部级优秀毕业生称号的本科毕业生不作专业和数量限制;

     2.对我市地处远郊区县单位接收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放宽专业限制;

     3.对于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接收非北京生源本科毕业生不作数量限制;

    4.接收非外语专业非北京生源本科毕业生,其英语水平最低应通过国家四级水平考试(其他语种暂不规定)。

    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就业有关规定,在校生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后,原则上根据国家需要,按第二学士学位分配工作,与本科毕业生就业基本一样;在职人员攻读第二学士学位,修业期满,不论是否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均回原单位安排工作。已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工作后的起点工资与硕士毕业生工资待遇相同;未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者,仍按本科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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