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边境通行证管理新办法
记者今天从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获悉,根据公安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结合北京的实际,北京市公安局已制定了新的边境通行证管理办法,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老办法同日废止。
据了解,北京即将实施的新办法与老办法相比,最突出有两个方面不同,一是简化了有关的证明、申请、审批手续;另一方面是无北京户口,在京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也可以按有关规定,在北京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边境证,而不必非要回到原籍办理。
新办法明确规定,凡年满16周岁的北京市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应交验具有法律效力、能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证明,提供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标准证件照片2张,交纳办证工本费2元,到有关公安分、县局办理。
办法规定,其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员工,可凭单位保卫或人事部门的审核意见及本人身份证申请办理;未设保卫(人事)部门的单位,可持企业单位或者公司法人审核意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经派出所审核同意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办理。
北京市无业及离退休人员,可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审核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办理。
新办法还规定,对来京暂住一年以上的非本市户口人员也可以办理边境通行证。办理人可凭本人从业单位保卫(人事)部门审核意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到单位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办理;单位未设保卫(人事)部门的,凭从业单位法人审核意见、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到暂住地派出所申请,到暂住地公安分、县局办理。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0年12月07日第四版)
作者:关玺华、李煦
稿源:【人民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