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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低收入者可申请医疗救助

2002年1月04日14:28

    

    人民网北京12月29日讯 记者吴坤胜报道:从明年1月开始,北京城市低收入参保对象患危重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全年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可以申请享受医疗救助。这是北京市关心困难群体、解决特困职工实际问题的又一举措。   

     根据北京市近日出台的《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所做的规定,已经参加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患危重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全年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的额度按照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50%的比例支付,全年累计医疗救助支付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确属特殊困难人员,经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区县民政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增加医疗救助比例。    

    此外,北京市还规定,参加医保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其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北京城市低保标准但低于北京最低工资标准,因患危重病症,按有关规定报销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后,个人所负担的医疗费仍超过其家庭年收入一半的,由所在单位通过补充医疗保险或者其他途径给予医疗救助,救助额度应不低于个人负担额的50%。停产、半停产等特殊困难企业确实无力给予救助的,职工或者退休人员可通过单位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医疗救助,报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按照个人负担医疗费用50%的额度给予救助,全年个人享受的医疗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确属特殊困难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也可适当增加医疗救助比例。 

    为确保低收入者申请医疗救助工作的顺利进行,北京市还做出明确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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