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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12月14日19:03

鼓励各方发展允许贷款捐资享受同等待遇侧重高中教育
河南省民办教育指导意见出台

 

    本网讯  “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办学形式,在我省均可大胆实验。”这是记者从昨天在开封召开的全省社会力量办学现场会上获得的信息。

    省政府批转的省教育厅关于当前发展民办教育若干问题意见指出: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独立办学或以股份制形式合资办学;与政府部门或公办学校联合办学;参与后勤服务,促进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鼓励境外社会组织、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到我省捐资或合作办学。

    允许民办学校通过贷款方式获得发展资金;允许民办学校接纳社会捐助资金,但除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形式的费用和教育储备金等。社会捐助资金主要用于校舍建设和教学设备,由此形成的资产作为公共教育资产,供学校使用。

    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学生享有与同类型公办学校同等的地位和政策待遇。教师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应该连续计算教龄,在技术职务评定上与公办学校教师一视同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民办学校任教,当地教育、人事、公安部门应办理报到、户口迁移等相关手续。民办学校应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按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引导社会力量重点举办非义务阶段教育的民办学校。鼓励以多种形式发展民办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在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均能就近进入公办小学和初中的前提下,在贫困地区、流动人口聚集区和择校生问题突出的地方,允许设立少数民办小学和初中,但不搞“一校两制”,积极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幼儿教育。

    民办学校可根据学生培养成本合理确定学费、住宿费收取标准。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专用票据。民办学校主要以招收本地生源为主。

    据悉,以上意见将和其他意见经由各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讨论完善后正式出台。

作者:许笑雨 李敬欣

稿源:【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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