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全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豫政〔1999〕81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日)
住宅工程质量问题,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关系着国家扩大内需、投资拉动等宏观经济政策的颁利实施。为进一步提高全省住宅工程质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质量意识,明确反且定任
(一)住宅工程质量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政治问题,是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直接体现。各级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等有关部门要把住宅工程质量问题上升到“讲政治”的高度去认识,牢固树立“质量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增强搞好住宅工程质量的紧迫感和使命感,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住宅工程质量工作。
(二)各级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住宅工程质量的现状,确定提高住宅质量的目标任务,落实到单位,责任到人,层层抓好落实。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统一管理。从施工许可到使用许可,建立任全一套严格的质量监控制度。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广泛开展工程质量检查和抽查,严肃查处劣质工一程。实行优质优价,鼓励多建精品住宅。
(四)所有住宅工程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住宅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责任各方对其经手的住宅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建设单位为住宅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
二、记全工程直没留理制度,确保住宅工程质量
(五)必须严格鹰行工程建设报批手续。住宅工程立项后,一律到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进行招标投标,办理接受政府质量监督和委托监理手续,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住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体一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对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严禁工程转包与层层分包。对违反规定于预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有无谋取私利,都要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对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单位,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七)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招标或方案竞选,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必须预备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各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人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被,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监理人员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报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未能履行职责的监理人员,要取消其执业资格,对因失职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八)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住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质量责任、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九)必须实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和一书(使用说明书)、一证(使用许可证)、一卡(保修卡)制度。严把住宅工程质量验收关,完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和住宅项目综合验收制度。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和虽经验收但质量不合格的住宅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擅自投入使用的,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产权手续,并追究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的责任。
三、完备质量保证体系,强化勘察设计和施工管理
(十)住宅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十一)勘察设计单位要积极推行ISO9000国际认证标准,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勘察单位要为设计单位提供真实可靠的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资料,设计单位要依据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设计。
(十二)建筑施工单位要在继续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的基础上,狠抓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工作,完善质量自检体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规范施工,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藏工程要坚持质量考核和复核制度。
(十三)严格建筑原材料、构制品和设各的进场复验。要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严禁不合格产品流人工地或用于工程上。
四、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整顿规范里设市场
(十四)严格住宅建设市场准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市场的监管,认真清理挂靠公司,坚决查处管理混乱、素质差、群众投诉集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从事住宅建设的开发企业、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建设监理单位,都要实行资质动态管理,严把资质和市场准人关。
(十五)继续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监察部1999年3月3日颁发的《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第68号令),坚决查处压级压价、整资垫料、拖欠工程款、肢解分包工程等违法违纪行为。严禁对住宅工程建设进行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对于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十六)加强勘察设计市场整顿和设计文件审查。严禁无证设计和超级设计,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分割和垄断勘察设计市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认定授权的审查机构,应对住宅设计文件的结构安全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十七)强化政府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督。住宅工程必须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强制性监督。各地住宅工程的监督覆盖率必须达到100%。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工程质量的动态管理,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重点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要加强工程质量的检测试验工作,提高检测试验准确率。
五、加快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担高住宅建设水平
(十八)建筑科学及相关科研机构要积极围绕住宅建设工程特点,开发推广适合我省实际情况的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积极发展各种新型砌块、轻质板材和高效保温材料,推广复合化体和屋面技术,改善和提高墙体保温及屋面的防水性能。充分发挥小康型住宅科技示范小区和国家安居示范小区的科技示范作用,推动科技成果在住宅工程建设中的推广和应用。
(十九)省建设厅、经贸委、技术监督局、冶金建材厅、环保局等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对不符合节能、节水、计量、环境保护等要求及质量低劣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实行强制淘汰。
全省所有住宅工程建设,都要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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