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
豫政〔1999〕84号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为把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继续引向深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国发(1999)20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贯彻实施意见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信心,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三项政策、一项改革”
近年来,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布署,经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在我省粮食生产连年获得丰收、出现阶段位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各地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避免了报价的大起大落,有效地保护了农民的利益,稳定了粮食生产,国有粮食企业掌握了充足的粮源,有利于粮食而价销售,做到了收购资金及时足额供应,确保了农民增产增收,推进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身改革,企业经营状况好转,亏损明显减少,促进了我省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实践证明,中央制定的粮食流遍体地改革的方针政策是正确的,完全符合我省实际.因此,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决不能有丝毫动描。二、大力调整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缓解粮食供求总量矛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用国务院《补充通知》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经济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72号)精神,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质量、优化品种结构为重点,积极引导农民调整农作物种植结构和粮食品种结构,下大力气调减品质差、效益低的粮食作物种植面积,扩大适销对路的专用粮、优质粮和效益好的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增加农民收人。要通过“以粮代赈”方式,帮助解决贫困地区人口的口粮问题,支持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要适应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进一步发展深加工和畜肖水产养殖业,大力促进粮食转化。要加强调整粮食种植结构的信息指导,提高粮食品质,积极争取粮食出口,以缓解粮食供大于求的压力。三、经织执行按保护价出开收购农民永根的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做到常年挂牌敞开收购,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不准限收、拒收、停收。同时,也不能降低国家质量标准,收购那些含水、食杂起标准的粮食。(二)认真执行按质论价和优质优价政策。要拉开粮食质量差价,对于内在品质好、消费者认可、市场销路好的优质品种,其收购价格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用得出”的原则自行确定。决不能以“调整结构、优质优价”为借口,压级压价、停收限收。(三)按照《补充通知》的要求,我省今年仍将小麦、玉米、中籼稻列人定购、保护价收购范围,等内小麦、无米、中轴稻的保护价由省政府统一制定,具体价格水平由省物价、粮食、财政部门并同确定下发执行、各地必须严格按省定价格组织收购。(四)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重点解决基层购销企业仓储设施不足的问题,继续通过扩建和租赁社会仓储设施等办法,扩大仓储能动,确保敞开收购农民余粮。(五)各级政府和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购销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对违背政策规定的要依法查处。要认真做好毗邻地区粮食收购价格的衔接工作,防止因价格水平差距过大,造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平等竟争。同时,要加强宜传教育,鼓励农民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交售粮食,以保证储存粮食质量,确保粮食安全。四、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粮食问价销售工作(一)要坚决执行国务院确定的粮食顺价销售原则,制止低价亏本销售。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的监管,防止压级压价、低价销售等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对于低价亏本销售的,要依据《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第249号令)严肃查处。年初省政府确定的奖励办法不变,各地要建立和完善鼓励粮食销售激励机制,努力扩大销售,确保今年50亿公斤销售目标的完成。同时,要有效地减少库存,减轻财政和企业的压力。(二)要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身改革力度,着力抓好下岗分流、减人增效工作,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挖掘潜力,把过高的经营成本降下来,以促进企业顺价销售,实现扭亏增盈。(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4号)规定的作价办法顺价销售。各级各部门要落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制定粮食顺价销售价格的自主权。对于粮食库存过大,销售特别困难的购销企业,可采取轮换库存粮的办法,实行库存粮按新购进粮食的成本顺价用售,新购进粮食等量对冲入库,以鼓励企业扩大销售,推际储新。但不得借机低价销售库存陈粮,库存粮食销量不得超过等量对冲的新粮。要认真按照《河南省鉴定、销告处理库存陈化粮食实施细则》的要求,妥善处理陈代粮,避免销售陈化粮过于集中,冲击市场粮价。(四)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粮食经营者包括粮食集贸市场的个体经营者、粮食加工企业的税收征管,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为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创造良好环境。(五)由于当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颁价销售困难,对于原附营业务占用贷盘中仍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的部分,实行停息挂帐,以减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负担。五、切实加强粮食收购市场音及,维护正树的收(一)各级工商部门要管住、管好粮食收购市场,严厉打击私商粮贩和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违法收购、加工和运销粮食的行为,重点加强对加工企业台帐的监管,切实管住加工企业的粮源。要加强对粮食运销合法凭证的监管,防止一票多用和重复使用。没有合法凭证的粮食、扶路、交通部门和其它运输单位及个人,不得承运。近期要集中力量对粮食市场进行一次清理整顿。(二)对经过审批允许到农村直接收购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加工和洞料生产企业,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在全省开展专项检查,进行认真审核,凡不符合条件和违规收购的,要取消资格。同时要加强对这些企业粮食收购活动和台帐的监管。(三)粮食、公安、交通、物价、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工商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对市场管理难度较大的地区,工商行政管理与粮食部门可相互配合,共同管理粮食市场。各级政府对监管粮食收购市场所必需的经费、装备等要给予必要的支持。新闻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舆论监督。(四)粮食销售市场要进一步放开搞活。要积极培育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常年开放粮食市场、集贸市场。六、进一步定各粮食风区客全包于办法,田保粮食担增补贴及时足额到位
根据国务院《补充通知》和石家庄会议精神,从促进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敞开收购和顺价销售的目标出发,认真落实粮改政策,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办法。(一)继续执行像政(1999)54号文件和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下发的豫财发宇〔1999〕3号文件规定的省对市地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办法,但不再送外,如有超支,由地方政府负担。粮食销售补贴和奖励政策继续执行,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厅负责筹指,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达。(二)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包干后、各级财政承担的配套资金必须保证落实。在实行包干过程中,要防止政策出现偏差。对粮食购销企业的超储费用补贴标准整体水平保持不变,对企业超储库存所需利息要据实补贴。不得对粮食购销企业实行补贴包干。(三)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省定定购价和保护价收购的玉米和中种稻,纳人用售奖励范围,用省每公斤奖励0.06元,用售期限一年(即从1999年11月1日至2000年10月31日)。七、农业发展银行买进一步来取沿施,主持回有粮食全业正常的经日活动(一)要继续坚持有利于粮食顺价销售的一些好的做法,积极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正常经营。对于露天储存和租借社会仓库等增加的收储费用,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必要的费用贷出。对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所必需的经营费用,要给予资金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执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各项规定。(二)要尽快落实简易建仓贷款规模,实行省、市地两级共同贴息伪办法,各承担50%,以加快仓储设施建材扩大粮食收们能力,缓解仓容短峡的矛盾.(三)严格执行利率政策。对经审计部门核准纳人出扈花园的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不合理占用贷欧,要切实落实停息政策。严禁以贷收息和违规加息罚息。(四)各基层农发行要大力宣传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的有关政策,切实加强使企联系,努力改进监督方法。要防止将粮食山库报告制度变成销售审批制度,及时纠正对企业销售收自实行这笔审批的做法。在资金管理上要根据市场增况,在保证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前提下,维护国有粮食企业的营销自主权,以支持其进一步扩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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