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努力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经省委同意,日前,省委组织部专门发出文件,就审议表决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作出暂行规定。
一、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资格以及岗位的特定要求,经民主推荐、考察、酝酿等程序,市(州)委常委会集体讨论提出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报经省委组织部批复后,将人选面向社会公示。
二、市(州)委常委会将提出的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提交市(州)委全委会上审议,并投票表决。
三、市(州)委全委会审议表决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进行。
四、市(州)委常委会应向全委会提交提名书,介绍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提名理由。
五、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应在市(州)委全委会上述职。
六、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全委会应到会委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七、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可由市(州)常委会作出决定,但在常委会作出决定前必须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稿源:【湖南广播在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