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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日报讯 4月2日,市委出台了郴发[2003]9号《关于郴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规定》,这是我市为了加强“三强五好”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完善干部监督管理制度的又一重要举措。
《暂行规定》以党政群机关和参照、依照管理单位县处级领导干部为对象,明确了引咎辞职的条件、方法、程序和纪律。并规定,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引咎辞职。一是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的主要领导;或者在干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的;或者在人大常委会开展的届内年度述职评议中,述职人员不称职票超过全体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二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省、市年度考核评估中,被“一票否决”后,次年又被列为“黄牌警告”的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三是计划生育工作在省、市年度考核评估中,被列为“警示”或者“重点管理”后,次年仍被列为“警示”的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四是财税工作在全市年度考核评估中,连续两年被“一票否决”的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五是因违反决策程序,盲目决策,给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或者直接责任的。六是因工作失职,致使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恶性事件,或者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处置严重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或者直接责任,且受到纪律处分的。七是县(市、区)管辖范围内,一年内发生特大安全事故两起或者一年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四起(其中永兴县、宜章县、临武县、嘉禾县、北湖区为五起),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或者直接责任的。八是连续三年完不成市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九是因损害经济发展环境,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十是有其他严重失误、失职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当官捧上‘铁饭碗’,不犯错误不下台”。长期以来,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已成了不少人的思维定势。实行引咎辞职制度,对于解决干部职务能下问题,强化领导责任,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将起到重要作用。
作者:袁寿红
稿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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