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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贵州频道12月11日电昨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原香江公司几名负责人组织卖淫罪及协助组织卖淫罪罪名成立,5名被告分别被处以6个月至1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亦飞于1997年起任贵州香江娱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在当时该公司总经理万源(另案处理)领导下,组织卖淫女在该公司芬兰浴包房、夜总会进行卖淫活动,并制定一系列组织卖淫的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刘亦飞直接参与了组织卖淫的策划、管理。2001年4月刘亦飞在任香江公司总经理后,主要负责组织卖淫活动的经营管理,公司组织卖淫活动的规模进一步扩大。
其余几名被告人受聘于香江公司期间,对卖淫女的卖淫活动进行具体安排、管理。其中,张毅任芬兰浴主管,对卖淫女进行日常管理,在营业期间为嫖客安排卖淫女;陈仲明任芬兰浴经理,协助管理卖淫女,为嫖客安排卖淫女;王昌洪任夜总会经理,管理该部门卖淫女,负责安排由夜总会到芬兰浴包房进行卖淫嫖娼的嫖客、卖淫女;刘开华任香江公司夜总会小姐领班,直接管理其下属卖淫女,并要求她们向嫖客提供卖淫服务。
2001年10月16日晚,公安机关对香江公司芬兰浴进行查处,当场抓获10名卖淫嫖娼人员,并查获公司为卖淫女提供的性用品、避孕工具。
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刘亦飞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张毅、陈仲明、王昌洪、刘开华有期徒刑3年、3年、2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至2000元不等。(杨韬孔凌)
稿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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