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立重特大事故24小时内上报制度
2003年4月24日14:05
为迅速、准确、全面地掌握重、特大事故情况,及时处置重、特大事故,贵州省将对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实行报告程序制度。 贵州省政府要求,发生死亡、重大、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应立即向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时报送贵州省经贸委(省安委会办公室)、省监察厅、省总工会,并按规定在发生事故后24小时内报国家有关部门。事故报告之后,要跟踪事故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直到处理完毕。事故报告力求及时、准确。 对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迟延不报的,由贵州省安委会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姜南)
稿源:【贵州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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