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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11月29日12:27

江苏省政府新闻办公室通告

 

  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11月7日发布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任何未提出申请并经批准的互联网站将不得发布和转载新闻。为了把互联网新闻宣传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今天,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出通告。通告要求如下:

  一、凡江苏省境内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互联网站,包括传统新闻单位建立的新闻网站或新闻网页,以及各类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并载新闻的互联网站,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二、新闻单位的新闻网站网页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主办单位的合法资格证复印件,非新闻单位网站申请时,应当提交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主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申请书和与省级以上新闻单位签订的转载新闻的协议书。 

  三、互联网站申请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在江苏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网站进行在线申请,也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或通过所在地省辖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向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

  四、各互联网站填写申请表并经行政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必须在2000年12月31日前送交江苏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稿源:【中国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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