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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政府同意,省教育厅等七厅局出台了《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取消限制高校毕业生合理流动的政策规定,允许高校毕业生跨省、跨地区就业;对用人单位按规定录(聘)用的高校毕业生,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这一文件在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新的优惠政策和具体措施,必将大大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为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我省在注册登记、税收优惠、银行贷款等方面出台了新的优惠政策。文件规定:(一)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二)毕业生新办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三)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1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五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文件要求各级政府和高校要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并在场地、经费、人员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各高校要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就业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学科、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毕业生培养质量,逐步形成招生、培养与就业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运行机制;将毕业生就业率与高校招生挂钩,对社会需求不大、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专业,应控制或减少招生数量,直至停止招生。
文件进一步完善了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有关政策。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两年;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也可根据毕业生的意愿,发给《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简称《报到证》),将其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可换发或重签《报到证》。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家庭所在地。就业确有困难、需要帮助的高校毕业生,应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人才交流或其他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并免费参加教育部门、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就业招聘活动,免费参加相关的就业技能培训;到原户籍所在地街道进行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国家关于失业人员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对父母双方均失业、一户家庭中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失业、家庭平均生活标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未就业毕业生,各地应按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予以妥善安排。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一定专项经费,用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技能培训。(鲁学军 袁建阳)
稿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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