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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简化境外投资行政手续


    

    江苏企业“走出去”到境外投资行政手续将进一步简化,外汇管理将进一步放宽,这是近日从省有关部门获得的信息。 

    为进一步推动各种所有制企业对外投资,近日国家外经贸部在江苏等沿海五省市进行试点。将1997年国家外经贸部《关于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暂行规定》进行调整,当时该规定仅针对境外设立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如今适用范围放宽到包括进出口贸易、工程承包、劳务合作、运输、旅游、研发、咨询类的境外企业或境外机构。《规定》中要求对热点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必须报外经贸部批,而当时划定的热点国家和地区数量又较多,企业操作起来手续复杂。现在将热点国家和地区的范围缩小,有利于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据悉,目前热点国家调整为:美国、日本、新加坡、朝鲜、巴基斯坦、以色列、伊拉克。 

    过去企业到境外投资,设立贸易公司或代表处,不仅申报程序比较复杂,申报材料也很多。现在到非热点国家和地区设立贸易公司或代表处,只需由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报送材料相应减少。今后网上发证条件成熟后,批准书将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代发。 

    与此同时,为推动我省境外投资事业的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也决定在我省等沿海六省市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试点内容与过去相比,主要有4个方面的变化。一是不再进行外汇风险审查,对外汇来源审查在省外管局权限(现汇投资在300万美元以内)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外管局审查。二是境外投资项目免交汇回利润保证金。三是各种所有制企业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都可以购汇开展境外投资。四是对境外投资实行外汇登记制度。此项试点为期一年,试点期间我省境外投资购汇总量将从过去每年的几百万美元一下子上升至2亿美元。为此,省有关部门希望有境外投资意向的企业应及时抓住机遇,充分用好用足这些政策,尽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王怡) (新华日报)

200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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