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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上午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我省7月1日起将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精神,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应考虑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因此,今年我省的最低工资是指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依法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含养老、医疗、失业)最低缴费额。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一类:460元/月(原430元/月)
二类:370元/月(原360元/月)
三类:320元/月(原300元/月)
四类:260元/月(原250元/月)
同时,企业还要为职工代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额。其中,最高的一类地区如南京为70元/月,最低的四类地区如宿迁为33元/月。
我省还调整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3.9元/小时(原3.6元/小时)
二类:3.1元/小时(原3.1元/小时)
三类:2.7元/小时(原2.6元/小时)
四类:2.2元/小时(原2.1元/小时)
稿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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