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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电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原局长朱沈泉,在1995年1月至2001年9月任如东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期间,在侦查案件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案件的处理方面谋求利益,先后收取钱物20余万元,非法所得约14万元。6月12日,朱沈泉以涉嫌受贿罪被押到审判台上。
据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11月份,朱沈泉在同如东县某制药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初次见面时,在明知王可能要找他帮忙的情况下,收受王所送人民币1万元。1999年5月,朱沈泉怀疑王有经济问题,有关部门可能要找王谈话,指使妻子通知王外出躲避。王为表示感谢,送朱沈泉1万元。2001年4月,如东县反贪局查处如东县教育局俞某涉嫌贪污一案,朱沈泉答应俞的女儿、女婿在该案上予以关照,收了他们4000元。对朱沈泉的指控一共有13笔,法庭上,朱沈泉竟认为他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人情往来和提供服务应该得到的报酬。(法轩 庆宣)
稿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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