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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暂住人口管理费取消 暂住证仍须办理

2002年9月13日14:31

    

    今年3月,国家出台政策取消征收暂住人口管理服务费后,许多外地来宁人员认为取消收费后,就不需要再申领《暂住证》了。为此,南京市公安局特别提醒:取消收费后暂住人口仍须按国家、省、市有关管理规定,依法登记、办理《暂住证》。 

    凡来宁拟住3日以上的外来人口在到达暂住地3日以内要主动到暂住地所在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在旅馆、招待所暂住不满一个月的由旅馆、招待所负责登记);年满16岁、拟在暂住地从事各种职业超过一个月的,须持本人身份证件、两张一寸免冠照片(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提供计划生育证明)同时申领《暂住证》。集体暂住的可由单位集中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暂住证》必须由本人持有,除公安机关依据管理法规可以收缴或吊销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公民的《暂住证》。对不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的外来人员,及雇用无《暂住证》外来人口的用工单位负责人和个体工商业主,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处罚。

作者:户政 庆龙 双江

稿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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