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簿公庭:输赢都没有好处;行政处罚:快捷有效但不合国际惯例
“统一”企业维权何以引发争议
记者 刘丹
据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华南总部总经理兼广州、福州统一企业总经理吴一挺说,今年2月以来,中国大陆出现了多个牌子的“鲜橙多”,其产品标贴和外观设计与统一鲜橙多极为相似,于是相继在全国各地工商管理部门的配合下采取了一系列的打击仿冒商品专项活动。由于“统一”的打击专项活动,内地大约有三四十家“杂牌”鲜橙多受到影响。但由于执法标准不一,查封又解封的事常有发生;5月20日,南海市工商局根据有关的规定,对康依鲜橙多进行调查并封存其财物;但有意思的是,同样是“康依”鲜橙多,江西省工商部门的送检结果为“质量合格、橙汁含量超过国家标准”,不但解了封,还建议其参加名优产品评选。
“康依”鲜橙多究竟是否仿冒?一时间,众说纷纭。上周,南海康裕公司总经理李翔通过传媒对将其产品查封的做法表示不解:“什么叫外观相似?有关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尺度。”依照中国法律,鲜橙多没有在大陆注册商标,而国家专利部门正式受理了“康依”鲜橙多外观设计专利。信扬律师事务所张永华律师认为,对比南海“康依”和“统一”的瓶贴,两者的区别很明显。
有记者问,统一既然认定别的企业有违法和侵权嫌疑,为什么不诉诸法律寻求司法保护,而是通过工商部门进行打击。统一公司负责人吴一挺等表示,在大陆,行政执法这一渠道更快速有效。他还举了“泰山”与“秦山”食品的例子。几年前,大陆福建省台福食品公司故意生产与台商泰山企业相近似之“秦山”仙草蜜及八宝粥,甚至连包装、外观、图案都近似于“泰山”系列食品。泰山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两年多漫长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台福公司仿冒并禁止其继续生产。“泰山”虽然赢了官司,却耗费了大量人力财力,打击了消费者的信心,失去了市场。
在我国,处理有关商标专利和智能财产侵权的案件,大致上有两种解决的途径,一种是民事诉讼,另一种是行政查处。而在台湾省和许多国家,虽然也有类似大陆所谓的“查处”,但执法者都是司法机构。在国外类似仿冒查缉小组在进行搜索时,也要先申请搜索票或请司法警察协助,不像大陆由行政机关一手掌管,只需要一纸行政命令就行。熟悉中国国情的统一企业,当然知道行政查处不仅速度快、效率高,而且手段相当强硬,是防止仿冒的一项利器。
再回顾前些年,国内某内资企业为坐享搭便车之利,故意以台湾上市公司“所罗门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在廉江市成立“廉江所罗门新电器有限公司”,生产与台湾所罗门公司相同的卫浴产品,并在产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且夸大宣传将台湾所罗门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所施工程谎称为其工程。后经台湾所罗门公司报请广东省工商局处理,前后只经1个月就完成查扣仿冒品的手续。相比之下,食品行业的行政处罚的难度就大得多。去年开始,在广东茶饮料市场分别居第一第二位的“康师傅”和“康利”两大品牌,就发生了类似“统一”和“康依”等鲜橙多的侵权仿冒纠纷,最终还是走上法庭。今年1月18日,“康师傅”和“康利”在广州中院对簿公堂。“康师傅”状告“康利”不正当竞争,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冰红茶损失40万元,冰绿茶20万元;“康利”则坚持自己的市场行为正当。康利公司负责人称,他们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保护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不存在侵犯“康师傅”的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康师傅”的无理诉讼要求。南海康裕公司总经理李翔也表示,他保留通过法律途径与“统一”抗衡的权利。
如今,各行各业都在谈“开放”和“接轨”,过去不少,将来会有更多的本土企业与本土企业、本土企业和外资企业,甚至外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之间的“仿冒侵权”纠纷,处理这类案件时,在执法和处罚上怎样完善和“接轨”?在关注“康师傅”和“康利”、“统一”和“康依”结果的同时,这个问题值得思考。 《人民日报 . 华南新闻》 (2002年06月12日第三版)
2002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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