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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报网 >> 海峡两岸 >> 商贸服务 >> 以案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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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验收完毕即需承担货损风险
【案例】上海台商蔡先生问:我是在大陆进行工艺品加工的台商。一次,某商场向我订购100套高级檀香木工艺品。在订购合同中,双方除约定加工工艺品的数量、价格、交货时间等条款餐,还规定如果提前20天交货,我方只需交付95套即可,即可以免交5套。半年后,我方通知商品可以提前22天提货。商场派人验收合格后,请求我方派车将货运到驻地。运货车行至半路时,路旁山坡掉下几块木石头,将运输车砸坏,其中5套工艺品完全被损坏。由于商场急需这批货物,便要求我方再供货10套。我方认为,供货双方应当签订合同并另行支付加工费。商场则认为,我方派车送货使其受到损失,原合同规定的少交付5套工艺品的免责条款无效,加上被砸坏的5套,我方还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再供10套。请问:商场的这一认识正确吗?
2001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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