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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视窗


未撤回要约合同即告成立

    

    南京台商何先生问:最近,我想生产学生书包向甲纺织厂发去传真,要求该厂能够在一月内为我厂发一批布料。该传真载明了所要布料的品种、型号、价格、数量,以及交货时间、地点和交货方式等内容。传真发出后十天,乙纺织厂为我送来样品,该厂同类产品的价格比甲厂要低25%。于是 我厂与乙厂签订了合同书,购买乙厂的布料。正在这时,我厂收到甲厂同意供货的传真。为避免重复购货,我厂赶紧给甲厂发去传真,声明我厂已经购货,不再向甲厂购货。但五天后,甲厂将货送至我厂。请问:如果按照新的《合同法》,我厂是否可以未与甲厂签定合同为由拒收货物?

    答:根据新《合同法》的规定,我认为我厂与甲厂之间的合同关系是成立的。其理由如下:第一,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应当看要约人发出的要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新《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如果要约人没有发出要约,合同不可能成立。从你信中所述来看,你厂向甲厂发出的传真符合要约的特征。

    首先,你厂发给甲厂的传真是要采购生产书包的布料,目的明确,意思表示真实。其次,你厂发给甲厂的传真载明了合同的具体条款,一经甲厂承诺即可执行,符合《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要约的规定。再次,你厂发出的传真已经正式到达甲厂,要约已经生效。按照新《合同法》的确定,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应当受自己要约的约束。

    第二,你厂发出要约后,没有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或者使要约失效的事由。首先,按照新《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发出要约后,要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及时撤回要约,而要约要撤回,必须要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时才有可能。而你厂在向甲厂发出传真后,没有作出撤回要约的行为,因此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后正式发生法律效力。其次,在要约正式生效后,你厂又没有在受要约人正式承诺之前向受要约人要求撤销要约。

    第三,在你厂发出的要约还具有法律效力期间,甲厂即受要约人向你厂作出正式承诺,并且将承诺通知用传真的形式送达你厂。因此,按照新《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关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的规定,你厂与甲厂的合同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正因为上述原因,尽管你厂没有与甲厂正式签订合同书,但你厂与甲厂之间的传真往来已经导致双方合同关系的建立。合同关系建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受合同条款的约束,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你厂确实已经购货重复,需要解除一份合同,那就应当与甲厂协商;如果甲厂同意解除合同,你们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如果甲厂不同意,则你厂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不能拒收货物。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本文转自:华夏经纬网  文章由最高人民法院林杉提供)

2001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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