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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视窗


法律如何保护两岸同胞著作权

    

    10年前发生的一起涉台著作权案至今仍有人记得。1991年5月,台湾女作家靳佩芬(笔名罗兰)向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状告梁海生、刘威、中国卓越出版公司和北京印刷二厂侵犯了她的著作权。与此同时,深圳市海天出版社也向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状告梁海生、刘威、中国卓越出版公司和北京印刷二厂侵犯了台湾女作家靳佩芬所著《罗兰小语》的专有出版权。原告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3万元。 

    早在1989年,深圳市海天出版社就与靳佩芬签订了《罗兰小语》的出版合同。1990年,梁海生见《罗兰小语》一书在大陆销售很快,有利可图,未经作者台湾女作家靳佩芬同意,擅自编辑出版了《罗兰人生小语》一书。该书的内容全部选自《罗兰小语》。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接受此案后,对被告作出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罚款并收缴非法所得的裁决。 

    公民著作权受到侵犯,应该如何寻求法律保护呢?国家在保护公民著作权上又有哪些规定呢?为此,笔者走访了国家版权局牌权管理司副司长许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副庭长陈锦川。 

    问:陈法官,这起涉台著作权案的审理结果,你是如何看待的? 

    陈锦川:法院对这起案件的审理,不论是在认定事实,还是在使用法律,以及最后在处理结果上,都是正确的。一方面,它肯定了台湾同胞著作权应当受到保护,并认定了任何损害著作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它依照法律给以著作权人应有的救济,并对侵权人给予应有的制裁,努力保护了著作权人应有的利益。 

    问:公民对于他们的著作权到底享有哪些权利呢? 

    陈锦川:审理著作权案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4条: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第118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它科技成果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问:一旦遇到权利受侵害的时候,怎么办?应该有怎样一种积极的防范措施呢? 

    陈锦川:在遇到侵权之前应做好防范工作,还是非常重要的,各地版权局都有版权登记,作品出来以后可以到当地的版权部门做一个登记。那么,它能起到一个什么作用呢?一旦发生纠纷了就能拿出证据来,说这个作品是我的。另外,我们也建立了一些集体管理组织,通过这些集体管理组织来保护自己,还是非常重要的。 

    许超:我们现在法律规定有两个途径,一是司法保护,如果你发现有人侵权了,可以进行民事诉讼,主要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还有《民法通则》、《著作权法》、还有一些配套的行政法规。此外我觉得还应该加上一个刑事诉讼,就是你如果觉得盗版很厉害、很严重,你可以自诉。 

    陈锦川:公民可以通过两个法律渠道以寻求法律保护。一是找检查院、公安局,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来调查、取证,然后向法院提起公诉。另外,被侵权人可以直接让诉法院。这两个渠道都可以。目前,主要的还是前面那种渠道,就是由检查院向法院提起诉讼。 

    许超:还有一个行政保护。比方说一个出版社、一个作者发现图书被盗版了,也可以到每个省版权管理机关去投诉,那么版权管理机关根据你的投诉去进行调查,然后对侵权人以行政处罚。版权管理机关每年都要进行几次主要动查处,到市场上去检查,不经过任何人的投诉,自己到市场上去检查,如果发现有盗版情况,当即采取行动,比如没收、封存或罚款等。 

    问:对于台湾同胞所涉及的著作权案件,有没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呢? 

    陈锦川:在《著作权法》和《民法通则》规定方面没有特殊规定,因为规定很明确,就是对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包括著作权都要给予保护。 

    许超:从法律、法规保护著作权原则上来看,应该是一样的。我们保护台胞就同保护大陆同胞一样,一视同仁。但是确实客观存在一个现实,就是一个海峡把我们分开了,所以,在执行,不可能延及到台湾去。因此,对台湾同胞我们有一些比较特殊的规定。主要是要充分保护台湾同胞的作品。从保护的角度说,对台湾同胞的保护,可能比大陆还要高。因为台湾同胞的作品在祖国大陆受侵犯时不容易被发现,不容易寻求保护。那么对于台湾同胞的作品,我们就采取一种倾斜性政策。一旦发现台湾同胞的作品被侵权了,比如说我们处理过几年,像蔡志忠的谩画,疯狂英语,还有梁实秋的作品也遇到过,他的版权被卖到台湾的一家远东图书公司,我们都要求干预,要求各地方版权局遇到这种盗版一定要立即查纠。反过来很少发生这种情况,如果祖国大陆的一个作者作品被侵权了,要求地方版权局采取措施。 

    问:如果一个台湾同胞的著作权遇到了侵犯,应该怎么办? 

    许超:他可以到寺方版权局或者到国家版权局去投诉,投诉的时候,要带一些必要的文件。比如说,证明你是著作权人的证件、著作权人是谁、侵权行为是什么状况、证据等等,还有你有什么要求。最起码的要有一些东西,投诉以后我们就进行调查,如果属实,我们就要对侵权人采取一些行政处罚的措施。如果在进行行政处罚的时候,台胞跟申诉人达成和解了,台胞也可以提出不要处罚了,我们也可以充分尊重台胞的要求,处罚不处罚,完全根据台胞的要求。恢复这种正常的著作权交易,可能是最主要的渠道,就是加强海峡两岸的著作权交易,大陆的出版社取得大陆的授权,市场被正版占领了,资版的东西可能会退出去。 

    陈锦川:如果台胞发生了著作权案件需要到法院起诉的话,我觉得一个最好的方法就是聘请一个祖国大陆的律师。大陆的律师比较了解大陆著作权方面的有关规定,另外,他能够帮助当事人做很多工作。比如法院要传发一些传票、送司法文书、准备一些文书、列明权利人,被告人是谁等等。 

    了解大陆版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将有助于海峡两岸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两岸的文化交流,最大限度地避免著作权侵权现象的发生。

    华夏经纬网

2001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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