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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视窗


北京市优惠政策

    

    兴谷开发区入区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县内外单位和个人入区兴办企业,在开发区有厂房、场地并进行生产经营的,形成县级财力的企业所得税前六年全部奖给企业,自第七年至第十二年,按85%奖给企业。同时,视企业投资规模及缴纳流转税情况采取一厂一策的办法予以资金扶持。  

    二、开发区提供“六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邮、通暖,土地平整)的土地。入区企业以受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土地使用费上享受如下优惠:

    1、大市政费给予80%的优惠;  

    2、土地使用价格视入区企业投资情况给予优惠。价格为每平米180元至350元;  

    3、使用期限最长可达70年。

    三、经市科委以上单位认定的入区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国家有关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外,视企业规模大小及纳税情况,采取一厂一策的办法再给予重点奖励扶持。

    四、对引进的注册型企业,实行平谷县人民政府文件平政发[1999]号《关于继续对引进企业实行奖励的暂行办法》。

    五、开发区设专门的办公室,为入区企业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土地使用证、开工证等手续,提供“一条龙”服务。各执法部门平时对入区企业的收费必须通过开发区管委会,并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筹建于1991年8月15日,是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开发区。

    优惠待遇:

    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审定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全部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昌平

    鼓励以骨干企业和拳头企业为龙头组建企业集团,针对其贷款优先安排,鼓励骨干企业兼并、承包关停企业,税收优惠。

    对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实行倾斜,凡经国家或市科委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所需贷款优先安排,产品税、增殖税予以照顾。对在科技园区内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特殊优惠政策。  

    对引进技术含量高的、同行业先进设备的企业实行倾斜,给予贷款、投资上的优惠。

    对外向型企业倾斜,凡“三资企业”和生产出口创汇产品的企业(如乡镇企业)在贷款、所得税、产品税、增殖税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三资企业”不收管理费。   对开办建设旅游景点、大型旅游项目、县内自办旅游企业的投资实行倾斜。凡与中央、市属企事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合作、合资,在昌平注册、属地纳税的联营企业,联营后新增所得税,予以返回,期限三年。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1、免交:耕地占用税、新菜田开发基金、劳保统筹基金、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防洪费、临时供电贴费、渣土消纳费及清洁费、城市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合同预算审查费、招投标管理费、绿化苗木损失费、掘路及管线改移费、征地拆迁管理费、质量监督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及占地费。

    2、拆迁安置用房免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防洪费,并享受城市铁路的其它优惠政策。

    3、拆迁安置用房需经市计委确认后方可购买,并按先交后返的方式享受优惠政策;划拨土地建设拆迁安置用房以市计委立项批复为准;有关税费减免由各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4、政府制定的票价低于政府核定的运营成本,政府将予以补偿。

    二、公路建设项目:

    1、免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防洪费。

    2、项目建成后,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经营期一般为20年。

    三、货运枢纽项目:

    1、土地可采用划拨方式取得;

    2、防洪费可免予征收。

    四、公交客运枢纽站:  

    1、土地可采用划拨方式取得;

    2、防洪费可免予征收;

    3、政府跟进投资30%。

    五、市供水项目:

    1、免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防洪费。

    2、水厂供水量由政府按供应能力的一定比例收购,水价按政府核定的价格执行,如水价低于合理运营成本政府给予补偿。

    六、集中供热项目:  

    1、免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防洪费。

    2、政府按核定的热价包销热量,所发电力按国家核定的价格上网。

    七、车用清洁燃料加气站:  

    免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防洪费。

    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项目:  

    1、免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防洪费。

    2、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低于政府核定的运营成本时,政府将予以补偿。

    3、政府将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4、利用世行贷款的污水项目只限于国内投资者。

    (北京台湾在线)

2001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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