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青岛市鼓励外商投资主要优惠政策
青岛市享有省一级经济管理权限,是目前享受国家各项优惠政策最多的地区之一。青岛市制定的主要优惠政策如下:
● 坚持高新技术优先的原则。鼓励投资于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鼓励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
1.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按增值税的征税率执行出口退税。凡被认定为市级高技术、高附加值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和经营企业,其所得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且从2000年起,以前一年为基数,其生产和出口的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新增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返还企业。
2.外商在青岛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及设在沿“三线”工业园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3.选择大中型企业由国际企业、财团承包或租赁经营。选择中小型国有、集体和乡镇企业,在境内外公开出售、出租或转让。外商承包、租赁、收购我市中小企业的,比照内资企业的规定给予优惠政策。
● 坚持扩大需求、增加出口优先的原则。鼓励投资于具有市场潜力和容量大、能够增加出口的行业和产品以及部分服务贸易领域。
鼓励更多的外资银行来青设立分支机构,设立的独资、合资银行,取得的利润免征地方所得税。同时,积极鼓励设立中外合资、合作旅行社。
● 鼓励投资基础设施建设
1、外商投资交通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可经营与此项目配套的各类服务业,也可以BOT方式、TOT方式或其他方式运作,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各项优惠政策。符合国家收费规定的公路、桥梁项目,由投资方按合理的回收期提出收费方案,经有关部门依照价格管理权限审定批准后执行。收费标准可视社会物价变动情况予以调整,经原机关批准后执行。外商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征地方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从事老城区的改造建设和安居工程的开发建设,享受国内企业同等待遇。凡使用国家"安居工程"的建设用地,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相应减免有关费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减半缴纳。在安居小区可建设20-30%的商品房,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回报率。
● 鼓励投资农业领域
1、外商投资的农业综合开发性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外资农业企业的国外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于青岛的农业项目五年以上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所得税的40%税款。
2、利用荒山、荒坡、荒涂、荒水等水土资源从事农业投资开发的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农业税、农林特产税从有收入年度起,经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前五年全额返还,后五年返还50%。
3、优先安排农业项目用地。对占用非耕地面积较大的从事农业、林业和牧业等开发性生产项目,五年内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从第六年起可以从低缴纳。从事农业开发,改造中低产田的项目,免征土地使用费十年。对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含1000万美元)建设用地经财政、土管部门批准,其投资项目的预留地可免交土地出让金定金;允许投资者分期支付土地价款。外商投资围垦海涂、滩涂,在产权归国有的前提下,按谁投资谁使用原则,可获得围垦区域100%的使用权,使用年限为三十年,免交土地出让金。
● 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鼓励投资于综合开发利用资源和环境保护行业。
● 土地使用中的优惠政策
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土地使用费按标准的30%给予优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从1999年9月1日起,免交土地使用费。
● 人才引进
青岛市广泛吸引、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和留学人员来青工作,并在生活、工作、家庭等各方面给予优惠待遇。积极鼓励国内外优秀人才来青创办企业。引进的优秀人才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优先进入中国青岛留学人员创业园,并享受创业园所有优惠政策。
2002年6月0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