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协会海基会来往事函
海基会致海协会函(1992)
(1992-12-03)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关于“两岸文书查证”商谈等事,十一月十六日及三十日大函均悉。
鉴于“两岸文书查证”及“两岸间接挂号信函查询与补偿”是两岸中国人间的事务,问题悬系多时,不但影响两岸人民权益,且使人民对于交流产生疑虑,诚然遗憾!接贵会上述二函,显示“愿以积极的态度,签署协议”、“使问题获得完全解决”,对此,我方表示欢迎。
我方始终认为:两岸事务性之商谈,应与政治性之议题无关,且两岸对“一个中国”之涵义,认知略有不同。我方为谋求问题之解决,建议以口头各自说明。至于口头说明之具体内容,我方已十一月三日发布之新闻稿中明白表示,将根据“国家统一纲领”及国家统一委员会本年八月一日对于“一个中国”涵义所作决议加以表达。我方此项立场及说明亦迭次阐明,香港地区、大陆地区及台湾地区之媒体,对于双方立场及说明,先后已有充分报道。
目前当务之急应在于解决事务性实质问题,我方已在香港商谈所得初步共识,并充分考虑贵方之意见,整理协议草案,在香港面交贵方商谈代表,贵会对于“两岸文书查证”及“两岸间接挂号信函查询与补偿”二草案若仍有“遗留的分歧”,请速函告以利我方研究。
有关辜董事长与汪会长在新加坡之会谈,我方至为重视。至于会谈之相关事宜,本会当于积极研究后,另函相告。
致此 顺致
时祺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日
2001年1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