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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10月16日16:55

长春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利用外资的规模,推动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鼓励外商投资作如下规定:

    外商投资我市鼓励类的生产经营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至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5至减半缴纳的所得税,经企业申请,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予以返还。

    外商投资交通、能源等基础建设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上缴地方财政的企业所得税,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前5年全部返还,第6至10年按50%返还给企业。

    外商投资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签订合同,其建设用地允许投资者分期缴付土地出让金。

    我市企业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工业生产性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在办理房产过户时,经财政部门核准,其房产契税可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予以返还。

    引进高新技术进行农业开发的外商投资项目,其土地供应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行政划拨方式。

    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充分利用该设施的优势,依法经营项目一定范围内的服务设施,也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交通基础设施沿线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并可在出让地价上给予优惠。

    鼓励外商投资我市的科学研究、文化、体育和为教育事业服务的项目以及旅游设施项目,建成营业后,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缴地方财政的所得税,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予以返还。

    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或个人来长投资兴办企业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它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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