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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出台普通高校全国统考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舞弊者将受到重罚

作者:记者丁宁

2001年6月28日14:33

    

    为维护即将到来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正常秩序,保障考生和有关人员的合法利益,省招生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于近日制定下发了《吉林省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规定》强调:考生如有携带无线通讯工具及电子存储、记忆录放等设备入场、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等行为,将被取消该科目成绩。考生如有夹带答卷、接传答案或交换答卷、抄袭他人答卷或将自己答卷让他人抄袭等行为,将被取消考试资格、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已被录取或得到学籍的,一经发现将责令学校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停考一年至三年的处理。

    对于代替他人参加高考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将由所在学校勒令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在校高中生代他人参加高考的,从该生毕业当年起两年内不准参加高考。

    对监考人员,《规定》也提出明确要求:在监考中如有看书、看报、打瞌睡、聊天、吸烟、擅自离开岗位等行为,经指出仍不改正的,要取消其监考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考试工作人员如有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考试期间将试卷、答卷带出或传出考场、提示或暗示考生答卷等行为,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工作人员在出具、审定考生有关材料时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伪造、变造考生档案,或有其它严重违纪行为,不仅将受到行政处理,调离考试工作岗位,而且以后也不准再从事国家招生统一考试工作。如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考场纪律混乱,舞弊、抄袭严重,或一个考点有三起以上雷同卷,此考点将被取消下一年度作为考点的资格,有关人员将被给予行政处理,考区负责人将被追究领导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稿源:【长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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