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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获准通过

2002年8月07日15:33

    

    新华网吉林频道8月7日电 备受关注的《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近日经由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据了解,新修订的《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最引人注目的是增加了一个条款和去掉了一个条款。 

    增加的一个条款是: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但是,下列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一)除需要报国务院批准外的省政府直接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二)国家规定限制供地项目目录中的建设项目用地;(三)依法批准设立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四)使用规划区以外未利用土地的建设项目用地。 

    《条例》去掉了“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非农用地,可以按下列权限批准:县级人民政府批准5000平方米以下;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5000平方米以上3.5万平方米以下;吉林市、延边州人民政府批准5000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其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5000平方米以上1.5万平方米以下;超越市(州)批准权限的报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

稿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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