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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下月正式实施

2001年11月21日13:53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昨天正式公布,并将于12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广州市今后在违法建设的查处上将有专门的法规可依。 

    据了解,《条例》明确了各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方面的职责、查处违法建设的方式方法,赋予了行政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权力,同时明确了处罚对象在涉及较大处罚金额时,享有听证的权利。 

    六类违建可强制拆除 

    《条例》第九条规定,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六种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当事人逾期仍不拆除的,可由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报经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强制拆除。 

     ●影响城市道路两侧景观、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建筑退缩地带的; 

    ●占用城市广场、公共绿地的; 

    ●影响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和珠江广州河段两岸景观的; 

    ●影响火车站、汽车客货运站场、机场、客运码头、城市出入口地带景观的; 

    ●影响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会展中心、音乐厅、歌剧院、美术馆、体育场馆等景观的; 

    ●其它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查违建不再一阵风 

    新公布的《条例》规定:“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应当制定查处违法建设地段责任制,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通过建立长期性、经常性的巡查制度,以解决过去被查处的违法建设总是死灰复燃的问题。 

    历史问题历史解决 

    城中村农民房建设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广州市城市规划发展中备受关注的问题,也是最难解决的问题。对此,《条例》第二条第三款有了明确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予以认定。” 

    当事人有权听证 

    《条例》规定:“城市规划部门对违法建设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对违法建设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作者:华锐 通讯员 任达

稿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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