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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将发放再就业“绿卡” 四类人员可以申领

2003年4月10日11:28

    

  日前,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广州市〈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实施细则》,符合条件的广州市下岗失业人员从现在起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持有此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包括税费减免、贷款担保、社保岗位补贴等。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表示,并非所有下岗失业人员都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者必须为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广州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且符合以下四种情况之一: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保障待遇(即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广州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社会救济领取证》),并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根据实施细则,广州市将建立“《再就业优惠证》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再就业优惠证》有效期为3年,《再就业优惠证》持有者(个人或用人单位)须在发证日期满一周年前一个月内将《再就业优惠证》交发证机构办理年审。年审不合格的予以注销,未经年审的,自动失效。《再就业优惠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涂改、买卖,违者予以没收,追回其已享受的减免金额,并取消其再次申领该证的资格。 

    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因用人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再就业优惠证》退还本人,有效期内下岗失业人员可凭证继续享受其未享受的扶持政策;因个人违纪违法或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交发证机构注销。 

    链接一:《优惠证》申领程序 

    符合申领条件的对象,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相片(小1寸近期免冠2张)、《广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一式三份,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国企下岗失业人员,凭《下岗证》、《失业证》到户口所在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一年以上者,凭《广州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社会救济领取证》)和《失业证》,到户口所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 

    (三)符合申办《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时,可同时向户口所在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四)国企中已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在一个月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凭《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用人单位录用证明、《劳动手册》,由新用人单位集中统一办理; 

    (五)国企中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凭企业关闭破产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劳动手册》,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集中统一办理。 

    下岗失业人员遗失《再就业优惠证》的,在本市报刊刊登遗失启事5天后,持该报道、身份证、户口簿及相片向户口所在区(县级市)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申请补领手续。 

    链接二:税费减免政策 

    (1)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也要按最低标准收取。 

    (2)对现在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企业所得税可以得到一定比例减征。 

    (3)对新办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4)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举办的经营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记者毕式明 实习生董林)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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