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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实行律师不良行为登记 3名律师劣迹难洗

2003年3月04日14:52

    

   南方网讯  笔者昨日(3月3日)从广东省司法厅获悉,广东由去年10月开展律师教育整顿开始,就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实行律师执业不良记录登记制度,至今已有3名律师受到登记处理。全省核实查处有不良行为的律师共11人,其中省直律师事务所6人,各市律师事务所5人。

    李某:提供虚假证据

    广东×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文生,在代理上诉人黄某某与广州市白云区某镇政府第一经济合作社青苗补偿纠纷一案中,将某镇政府制作一补偿标准文件中包含青苗补偿内容的第2、3、4页按页号混入某镇制订的征地补偿实施规定中,伪造出具有统一青苗补偿标准内容的征地补偿实施规定,并于2002年3月5日提交给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作为证据。2002年3月6日,在法院审判人员向该律师核实证据时,该律师辱骂法官并拒绝在调查笔录上签名。其行为已违反《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构成提供虚假证据,省司法厅依据《律师法》的规定,决定给予李文生律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丘某:收钱不办案

    广东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丘志江,于2002年2月28日在代理一汽车销售纠纷案件中,私自收取了当事人潘某某代理费7000元、立案费1万元。收款后,该律师既没有把律师费交律师所,也没有去法院立案。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根据《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七项、第十一项的规定,清远市司法局决定给予丘志江停止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退回当事人1.7万元的律师费和立案费。

    李某:开白条收费六万三

    广东梁×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雄,由2001年3月31日开始,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犯罪嫌疑人张某的代理人。当天,该律师以白条收据的形式收取了律师费8000元,后又分3次私自收取当事人律师办案费共计6.3万元。其私自收费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律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和《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深圳市司法局决定给予李雄停止执业6个月、没收违法所得6.3万元的行政处罚。

     执业证上登记劣迹

    据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处长梁震介绍,受处罚律师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有关规定,严重影响了广东省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和良好声誉,全省律师应引以为戒。目前,全省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不断加大对违法违纪律师的处罚力度,完善律师执业不良记录制度,进一步强化对律师行业的监督职能。寻求律师帮助的群众,可从律师执业证上查看该律师是否因不良行为受到处罚。

    凡受过处罚的律师重新申请执业,律师执业证上都盖有“持证人因违反律师执业规定,受××的行政处罚”的章,受过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在该所的执业附本上会有受过处罚的登记。此外,广东省律师协会正努力调试广东律师网的升级运行。不久,广大群众可以直接在网上查找哪些律师有不良记录。省司法厅也为此专门设立了查询电话:86351132。

稿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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