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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违章停车的司机状告交警的案件作出二审判决:驳回黄某上诉,维持一审交警胜诉的判决。
2001年10月26日16时许,鹿寨县人黄某驾驶桑塔纳出租车经过柳州市青云路口时,看到有人挥手招车,黄某便停车欲载客,被执勤的柳州市城中交警大队民警以“路口乱停车”为由,滞留其驾驶证,同时送达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但黄某拒绝在凭证上签名并对违章事实不予承认,还在10月29日向柳州市公安局以“行政不作为”为由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城中交警大队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对其滞留驾驶证的强制措施。
城中交警大队经调查取得2名证人的证言证据后,认定黄某驾车违章,依法对其处以吊扣驾驶证两个月处罚。柳州市公安局于12月1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城中交警大队的具体行政行为。黄某不服,于2002年1月6日向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城中区法院于2002年1月24日对该案进行审理,判定交警部门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黄某仍不服,于是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经审查认为:黄某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黄某负担。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作者:毛秋雁 于永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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