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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本报记者就即将于9月1日实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采访了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林霁峰,林霁峰就新《条例》与旧《条例》的不同之处,给记者作了详尽的解释。
取消“一环二扎” 自主选择避孕
在修改后的《条例》中,一个明显的变化就是更加体现了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更加趋于平衡。为此,新《条例》增加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一个章节。
它根据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要求进行了细化,取消了“一环二扎”的强制性规定,而是以宣传教育为主要手段,育龄妇女在充分了解国家法律、法规、避孕药具知识、自己身体状况下,在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可以根据自身身体条件选择适合自己的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方法,尊重了育龄妇女的知情选择权。
生育二孩规定 时间有了变化
在新修改的《条例》第17条中,关于农转非后不符合条件生育二孩的规定,在时间上做了相应调整。
一是“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但“已脱离农业生产,在城镇连续工作、生活5年以上,并有固定住所和经济收入的”;二是“持有二孩生育证,尚未怀孕,自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之日起满3年的”,这两条规定中的5年和3年,在现行《条例》中则为1年和农转非之日起就不能生育二孩了。
所以,新《条例》在时间上是适当放宽了,这是考虑到我国正在进行的城镇化建设,新《条例》的修改要有利于加快城镇化的步伐。
另外,新《条例》还取消了计划内二孩生育费,并废除了现行《条例》中因公致残可以生育二孩的规定。
规避计生处罚 可以亲子鉴定
新《条例》规定对采取各种方式规避计划生育处罚的,计生部门在取证困难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被调查对象做亲子鉴定。
奖励保障增多 计生假期延长
新《条例》除保留了现行条例的奖励政策外,还增加了不少新内容,如对晚婚晚育的育龄夫妻,男方的护理假期从7天增加到10天;对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养婴儿有困难的,还可以享受6-12个月的哺乳假;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有关规定发给的保健费从过去的“到14岁为止”增加至18岁。
晚婚晚育光荣 奖金福利不变
在社会保障上,也改变了过去一些含糊、不明确的提法。如对晚婚晚育者,新《条例》明确规定了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而不同现行《条例》只提及不影响评奖评优,使有的晚婚晚育者无法享受此期间单位的各种福利待遇。
对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城镇困难居民,还增加了应当将其优先纳入低保,并提高10%生活保障金的优惠政策。对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新《条例》还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生育不用办证 凭借政策生育
新《条例》打破了过去一孩凭生育证生育的方式,改为凭政策生育。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夫妻,在依法结婚后至怀孕3个月,只需持证明材料到有关部门领取服务手册,不需要在怀孕前申请办理一孩生育证。
其次,明确和公开了办证程序,在程序上,办理一孩生育的权利下放到街道,一改过去无法在街道办理相关生育手续的做法,新《条例》规定,生育一孩的服务手册在街道就能领取。
取消二孩生育资费 调整生育间隔年限
新《条例》还取消了计划内二孩生育费,调整了生育间隔年限。新《条例》下,只要符合条件,无须交纳二孩生育费就可以申请领取二孩生育证。而对晚婚晚育又符合条例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28周岁以上,生育二孩不受第一个孩子4周岁后才能生育的限制。
明确免费项目 避免纠纷麻烦
新《条例》在收费上有了更加明晰的规定。如育龄妇女实行避孕节育,进行孕情、环情监测等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新《条例》明确列出了5项具体的免费项目,并明确了免费项目经费开支的渠道;
对已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再生育的,施行复通手术的经费也改变由育龄夫妻自己出的老规定,改由相关的单位或部门出资;
对流动人口的手术费用开支,新《条例》也在42条中有明确规定,避免了过去一些费用不明确带来的纠纷和麻烦,维护了公民在实行计划生育中应享有的权利。
违反政策要处罚 行政经济双管下
在加大了公民权利的同时,新《条例》也严格了对违反计生法规生育者的处罚。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了计生政策,明确了要给予行政开除。
对可以生育第二孩的夫妻,女方年龄未满28岁,自生育一孩不满4周年又生育的,将按照其提前生育的年限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满一周年的按一周年计算。
随着试管婴儿等辅助生育技术出现,对不按规定操作造成多胎生育的医疗机构,规定了相关的处罚。而对多种经济实体存在的新时代,新《条例》还将现行《条例》中规定,对违反计生法规的,7年内不准招工招干的规定改变为“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另外,新《条例》不再出现“计划外生育费”的名词,超生的公民将征收“社会抚养费”。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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