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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黑心“矿老板”黎东明一审被判20年

2002年6月07日16:43

    

    人民网南宁6月7日讯   6日,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依法对南丹“7.17”特大矿难事故中的广西南丹县龙泉矿冶总厂总经理黎东明等23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判决。其中,黎东明一审被执行20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黎东明,1946年2月16日出生,南丹县龙泉矿冶总厂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在南丹“7.17”特大矿难事故中涉嫌重大责任,于2001年8月1日被抓获,同月31日经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被告单位龙泉总厂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黎东明因此构成非法采矿罪。“7.17”特大矿难发生前后,龙泉总厂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并在中央和广西区政府明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组织工人冒险作业,造成重大透水事故,致使81人在事故中死亡,情节恶劣,影响极球,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制裁,保全龙泉企业的非法利益,黎东明召集有关人员开会,大搞攻守同盟,企图隐瞒“7.17”事故真相,利诱、唆使、劝说部分知情人对外隐瞒事故,指使有关人员作伪证,严重侵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使“7.17”特大矿难未能及时得到调查处理,又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黎东明还代表被告单位龙泉总厂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是单位行贿的直接责任人,亦构成单位行贿罪。

    为严肃国法,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南丹县龙泉矿冶总厂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决定执行罚金2400万元。被告人黎东明犯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妨害作证罪和单位行贿罪,共判处有期徒刑2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此外,查封被告单位银行帐号,扣除罚金2400万元后,余下的2.4亿多元非法采矿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任桂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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